问题 | 警察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出示执法证件吗? |
释义 | 警察执法需出示执法证,否则被检查对象可拒绝合作。开警车、着制服、佩戴警号的民警无需出示警官证。执法证是内部管理证件,不对外公开。执法的特征有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广泛性和主体法定性。 法律分析 警察执法需要出示执法证。 警察执法必须向被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出示《人民警察证》,交警执法时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开警车、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号、装备齐全的民警执勤时,无需出示警官证。执法资格证是警察内部管理的一种证件,不对外公开。注意,这里的证件指的就是警察证,对于常见的警察,是没有所谓的执法证的。 执法的特征有: 1、主动性,一般都积极主动的去履行职责; 2、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 3、内容广泛性,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 4、主体法定性。 拓展延伸 警察执法时的证件要求与程序 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是必要的,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要求。执法证件是警察身份和职权的合法证明,有助于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便公民能够确认其身份和权限。这种要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也有权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件,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警察执法时的证件要求与程序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结语 警察执法中出示执法证件是必要且重要的程序要求,有助于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警察应随身携带并主动展示执法证件,以便公民确认其身份和权限。这要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也有权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件,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警察执法时的证件要求与程序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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