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拒绝供认后,可以根据情况重新申请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是被告人与辩护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必要途径,也是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经过审查后被拒绝供认的情况有所改变,比如证据充分披露等,就可以重新向有关部门申请律师会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有权与辩护人保密地进行律师会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因代理、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请求会见被(控)告人时,保障被(控)告人与律师的联系,予以安排并及时通知监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有权向有关机关出具申请书,请求会见在押的被告人以了解案情,并向被告人出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