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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宿舍:(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房租和水电费:(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二)水电费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以及家具和生活用具等等部分都有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宿舍: (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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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