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劳动合同书(交验原件);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2寸彩色照片2张;如有《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请提交个人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