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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就业是哪些意思
释义
    本文阐述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就业协议的作用和内容。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后,达成书面协议以确立就业关系的重要凭据。协议规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毕业生就业管理和编制就业方案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
    法律分析
    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始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之前,经过双向选择,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书面协议,以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同时也在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事项中起到重要作用。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二、基本概述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不作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学校的联系电话、邮箱、邮寄地址及相关意见等信息。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现实中就业协议存在的尴尬现象,必须先签订就业协议,学校才发毕业证的现象(不签三方,不发毕业证)。这样,就业协议不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而是未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拓展延伸
    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前签订的一份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就业协议的必要性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毕业生来说,就业协议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从而更好地决定是否接受就业机会。同时,就业协议也可以为毕业生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让他们在就业过程中享有更多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就业协议可以让他们更加放心地聘用毕业生,同时也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让他们在招聘过程中更加规范、合法。此外,就业协议还可以约定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薪资待遇、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从而减少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法律麻烦。
    综上所述,签订就业协议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可以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判断是否接受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可以更加放心地聘用毕业生,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结语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过双向选择后,达成书面协议,以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同时在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事项中起到重要作用。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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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