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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章?
释义
    适用条件: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具体如下: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捕、逮捕、行政拘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置决定的时间。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是: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举措。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捕、逮捕、行政拘捕、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置决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章》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章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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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