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性岗位不在行政事业编内,属于编外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属聘用人员,有养老保险(不低于三种,各地有差别),但‘一金’一般没有。退休按一般企业员工退休办理。 公益岗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设置的三支一扶等项目岗位。多省规定,这类公益岗位的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可以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职,使用事业编制,这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没有什么区别。 另一种公益岗位,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当地就业问题,由政府出资,在社区、街道等部门设置公益岗位。主要是城市管理、行政辅助、后勤服务等。以简单劳动为主,工资较低,参照居民人均收入,定期不定期进行调整。这类公益岗位,是临时工性质,不能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有着严格的区别。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会保险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岗位的期满政策有: 1、公益性岗位签订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以后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政策。是否续签合同由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及岗位人员服务期间表现情况而定。 2、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转为特定岗位,转岗后按基层特定岗位待遇执行。 (1)愿意转岗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后,重新签订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不再参加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 (2)基层特定岗位在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