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一)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都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有哪些情形的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的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移。 三、撤销权消灭的形式有哪些 撤销权消灭的形式: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原因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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