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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释义
    一、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效力是法定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不需要进行规定的,属于法定权利,但是只有几种特殊合同享有这种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而要注意的是,对于任意解除权也存在法律规制,即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其合同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
    。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三、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以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
    2、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除外;
    3、货运合同的承运人;
    4、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四、法定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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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