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生活多年,未领取结婚证,分手是孩子如何处理 |
释义 | 1996年,王灼红与强泽荣在别人介绍下举行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生育一男孩。2010年,两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今年,男孩王浩随原告王灼红生活。2019年,两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男孩王浩随其生活,被告强泽荣承担子女抚养费。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原被告非婚生男孩王浩随原告王灼红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二、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分析 1996年7月,王灼红与强泽荣在别人的介绍下举行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他们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中,于1999年4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浩。今年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男孩王浩现在随原告王灼红生活。 【法院审理】 原告:王灼红,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王桥村桥南队4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307181955。 被告:强泽荣,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03181948。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灼红与被告强泽荣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灼红诉称:其与被告强泽荣非法同居已经解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男孩王浩随其生活。 被告强泽荣辩称: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灼红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男孩王浩随原告王灼红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二、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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