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征收江城东队村土地约13.5099公顷,约合202.65亩。地块位于江城东队村东至国有建设用地、江城东队村地,南至江城东队村,西至江城西队村地,北至国有建设用地。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征收西大园村土地约0.3783公顷,约合5.67亩。地块位于西大园村东至涿州市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西大园村,西至西大园村,北至西大园村。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