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债务诉讼中断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
释义 | 连带债务诉讼中断的相关法律是,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民法典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三、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可以有多长 保证人的保证期: 1、保证期内有约定,不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协议不明的是两年; 2、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内适用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 5、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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