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二、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三、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市区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 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 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 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 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