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保险100万,撞死人赔偿多少 |
释义 | 商业保险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公司负责运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虽然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营利目的是显而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提供的保险服务称为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公司负责运营。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保险并不适用于某些情况。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 拓展延伸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制度,其主要区别在于保险对象、保险金来源以及保险管理等方面。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个人或企业,保险金来源是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全体公民,保险金来源是由政府或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此外,商业保险的管理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而社会保险的管理则由政府机构负责。 在实际运用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各有其优缺点。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广,保险金额更高,但保险过程相对繁琐,理赔速度较慢。而社会保险的理赔速度较快,保险金额相对较低,但保障范围较窄。 因此,在选择保险制度时,应根据个人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需求,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优缺点,选择适合的保险制度。 结语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其目的是营利。然而,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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