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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的招标
释义
    实践中,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各类服务,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那么,与国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特别是其子公司能否参与项目投标?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修正)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释义: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主持编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对此条的解释:(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分析及建议
    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一概禁止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而是通过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来衡量子公司(关联方)参与投标是否有效。如在实践中,项目公司与参与投标的关联公司采用的是两套人马、两个牌子,两个主体从人员到业务相对独立,人员之间不存在共用、或一方对另一方的决策起决定作用等情况,且在招采过程中,不存在影响招采公正性的情况(如,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评标专家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则该中标结果并不会仅仅因为招采双方具备关联关系而无效;如项目公司的人员与参与投标的关联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人员之间有大量的共用情况,则较难证明该利害关系未能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影响,较大可能在中标后,被其他参与投标的主体或其他方质疑该中标结果的公正性,主张该次中标行为无效。
    律师建议:在工程项目招采过程中,应避免存在关联方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情况;如确实无法避免出现关联方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情况,则项目公司应当在招采时关注该次招采的公正性、合规性及项目公司与中标关联方应保持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财产独立、机构独立等,避免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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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2: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