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成立过失犯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单位有过失犯罪吗 单位有过失犯罪。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二、怎样认定成立失火罪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火灾和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的错误,即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火灾;也可能是因为过于自信,也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因为相信火灾是可以避免的,导致火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