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区物业有一定的权力管理小区养狗问题,但是物业不是政府机构、不是公检法,其没有执法权,无权禁止业主养狗,物业公司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于养狗的问题,物业公司尽职尽责,尽到通知和提示义务即可。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