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7.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