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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户口内部迁移流程是什么
释义
    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人需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注销原籍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回到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时,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等材料。对于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1、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
    2、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
    3、注销原籍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4、回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
    二、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
    (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迁移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成都户口迁移的具体步骤,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原户口簿、护照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等证明材料。
    2. 网上预约:申请人需前往当地公安局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还需下载并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3. 到公安机关办理:按照预约时间,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公安局办理,办理过程中需提交《户口迁移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4.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缴纳相关费用,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5. 领取新户口本:办理完成后,申请人需前往公安局领取新户口本,新户口本将作为申请人未来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证件。
    6. 通知原户口所在地:申请人需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户口已迁出,并办理相应的户口注销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户口迁移流程和要求,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当地公安局发布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指南,以免因不熟悉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流程较为简单,需要填写并领取《入户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户口准迁证,注销原籍户口,最后回成都办理上户并领取户口簿。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等材料。如果有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还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此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还需要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法律文书等材料。最后,在办理完毕后,就可以领取户口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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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