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向教育部申请后,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