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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能否取消居住权
释义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居住权不可以取消,但是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取消房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可以口头订立,但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合同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居住权可以撤销,但是撤销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
    法律分析
    离婚后,居住权是否可以取消,民法典规定,不可以取消。但是,如果离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所以离婚并不是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取消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设立可以口头吗
    居住权合同不可以口头订立,一般以书面形式确认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合同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永久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
    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和人身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办理注销登记是居住权消灭的必要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消灭后,原居住权人不能再行申请居住权。同时,居住权消灭后,租赁合同等合同关系也会受到影响,相关当事人应当重新协商或者办理相应手续。
    结语
    离婚后,居住权是否可以取消,民法典规定,不可以取消。但是,如果离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所以离婚并不是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取消居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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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