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第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无性婚姻情形。因此,无性婚姻离婚赔偿要求是得不到支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