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保障水平,方便参保人员配药取药,从今天(7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的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有一批新政实施。新政策明确了12种慢性病病种,具体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根据新的政策:慢性病药品种类将在原先153种的基础上,新增浙江省确定的1000多种;慢性病参保人员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配取慢性病药品时,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最长可配取3个月药量。为方便慢性病参保人员配药,新政策同时明确: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到本市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刷医保卡购买慢性病药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外配处方到药店购药的,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最长可配取1个月药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