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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外地户口子女入学有哪些条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入学要求及办理时间和地点。学生需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城镇户口居民中的任意一种条件。办理时间为2019年的5月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分析
    一、成都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
    根据《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办理入学手续:
    1. 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2.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
    1.需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
    第二类是城镇户口《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1.须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
    3.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
    如果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各区将根据政策统筹安排您的孩子就读。
    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现调整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不再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便了手续,更为人性化。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入学办法》的规定,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入学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户口簿: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学籍证明:学生原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3. 家长身份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学生出生证明:学生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住房证明:学生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的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此外,学校还会对学生进行一些其他材料的审核,如健康证明、预防接种证等。
    如果家长无法准备以上材料,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流程。同时,家长在准备材料时,应当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影响学生的入学申请。
    结语
    成都市针对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学生需要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者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等条件之一。学生还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对于城镇户口持有人,学生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依据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01-08)\t第二十一条\t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01-08)\t第十三条\t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01-08)\t第十一条\t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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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