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外地户口子女入学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入学要求及办理时间和地点。学生需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城镇户口居民中的任意一种条件。办理时间为2019年的5月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分析 一、成都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 根据《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学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办理入学手续: 1. 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 2. 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 1.需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 第二类是城镇户口《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 1.须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 3.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 如果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各区将根据政策统筹安排您的孩子就读。 成都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现调整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不再要求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简便了手续,更为人性化。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时间为5月的工作日,办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登记点。特别提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持证人在其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登记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电话咨询《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所在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居住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成都市办理的居住证; 2.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成都市实际居住满180天以上,且累计办理居住证满2年; 3.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成都市积分满120分以上。 此外,对于在我市具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关系的非成都市户籍人口,其随迁子女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1.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成都市办理的居住证; 2.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成都市实际居住满180天以上,且累计办理居住证满2年; 3.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成都市积分满120分以上; 4. 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已在我市积分满120分以上且具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关系。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入学权益,同时促进成都市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结语 成都市针对外地户籍子女入学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学生需要满足持有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农业户口居民,或者在成都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从业人员、在成都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企业法人或其员工、在成都市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办理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18个月以上的社会组织法人或其员工等条件之一。学生还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及有效《劳动合同》于在所在镇(街道)登记点登记。对于城镇户口持有人,学生需要持申请人及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在教育局教育科登记,非一年级新生还需准备原就读学校证明。符合各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条件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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