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如何任免 |
释义 | 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并可被罢免。 法律分析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三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方式和条件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此外,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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