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怎么办理分居离婚手续 |
释义 | 第一、异地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 第二、异地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涉外的异地诉讼离婚,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手续,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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