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同居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对同居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为一方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归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规定的精神处理。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同居关系继承问题 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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