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伍军人优待证应当在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 具体方式如下: 1、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其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若申请人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条件一般在中国境内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可申领优待证。但也有不予受理的情况在的,通常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退役军人优待证是由常住地省份发放,所以其办理是要去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