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借条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
释义 | 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借款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在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同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款项; 不采取直接交付现金的支付方式,保留支付凭证,以免因借款人耍赖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抬款条怎么写法律 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是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的:第一点,借款条要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明确的身份证号码;第二点,借款条要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第三点,借款条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通常是会被法院确认无效;第四点,借款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并要求借款人在签字后以右手大拇指捺指印;第五点,借款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方式;第六点,在出具“借款条”的同时,应要求借款人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某某交来的款项人民币多少元”这样的收据。因为实践中,“借款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但不足以证明贷款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第七点,“借款条”出具之后,应同时留存借款人亲笔签名捺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国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如果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突然反悔,决定不再出借了,借款人是不能据《借款合同》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但是,律师能在法律框架上找到很多突破,让不可能转化为可能。所以,建议借款业务尽可能地在律师全程指导下完成,这样才更稳妥。 二、有欠条没有转账记录 有欠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就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 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除了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外,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银行借贷合同一般属于诺成性合同,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民间借贷较多地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且大多是基于一定的帮助关系,无息的情况居多,借贷的形式也比较简单,因此对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只要出借人给了借款人钱就表示借贷关系发生。而自然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应根据有偿与否而定。当然,如出借人口头承诺之后,因恶意而不交付出借物,或其承诺本身即含有欺诈、戏弄借款人之意,给借款人因相信合同可得实现而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仍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 (四)民间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常具互助性质,当事人之间一般也有足够的信任关系,所以法律一般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民间借贷,都不必要求一定的形式。因为合同的本质在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双方具有充分的信任关系,当事人并未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银行借款合同涉及到银行管理方面需要书面合同等作为账目依据,银行本身款项主要来自公众存款负有一定社会义务,所以需要特别规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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