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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租赁合同终止是否要返还租赁物
释义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并保持其适于使用状态。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返还物品。如果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解除租赁合同时,租金的返还与责任赔偿取决于过错方。次承租人可代为支付欠租金并追偿。如果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终止是否要返还租赁物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物还能继续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还应保持租赁物这种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
    租赁关系终止之时起,承租人即应将租赁物以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在租赁合同定有期限时,应是自期限届至之时返还;未定期限(包括约定不明而又未在事后达成一致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的,自双方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宽展期届满时返还;在因其他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自终止时即应返还。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民法典租赁合同解除租金是否返还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租金就有可能不能退还。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的话,剩余的租金是可以退还了,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以符合约定或者其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出租人。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至于解除租赁合同时的租金返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可能无法退还租金;而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则应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次承租人可以代为支付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并可以向承租人追偿超出应付租金的数额。如果租赁物无法使用或存在违法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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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0: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