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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集体收回的规定与程序
释义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及补偿:一、收回情形包括不按用途使用、停止使用、为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等;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二、补偿包括种植青苗费、灌溉设施费等,应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生计和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
    法律分析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哪些
    1、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是: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什么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如下:征收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首先应当补偿承包经营地种植青苗的补偿费用,其次如果承包经营地有修建灌溉设施应该补偿以及一些其他的补偿等。
    2、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结语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形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补偿承包经营地种植青苗的费用以及修建灌溉设施等其他补偿。征收土地时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定期调整或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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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