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不能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时就应当报废。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出售”即指有价出让或者销售,主要包括将自己所有、使用和管理或者将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销售。出售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金钱、物质等全部违法所得加以没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同时还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销售金额。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应当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只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规定了处罚,至于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处罚问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这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第二,不得上道路行驶。从达到报废标准之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对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三,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包括营运的小型轿车、小型货车)与非营运车辆相比,具有使用频率高的特点,一旦超期服役,事故危险极大。规定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是为了确保对这些报废车辆的解体真正落到实处。报废车辆的解体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后,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解体后的零配件等的处理作了规定。比如,拆解的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至于非营运车辆,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予以解体,主要是考虑有些车辆可能会具有保存或者收藏价值,只要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驾驶有关车辆上道路行驶,继续拥有该车辆是可以的。当然,车辆的所有人不再需要该报废的非营运车辆的,可以将该车辆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予以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非营运车辆进行解体,不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不意味着只有应当解体的机动车才不得上路行驶。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体,都不能上路行驶。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于驾驶人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于驾驶人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规定的是对“物”的处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驾驶人”的处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以罚款的同时,还要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本条违法行为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的特殊情况,则在客观上只能单处罚款,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在对本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再行处罚。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超标准收费的,应如何处理?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确保机动车自身的安全性,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技术检验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同时,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结论的客观、公正,杜绝重复检验,甚至只收费不检验的现象,还规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为了保障国家这一系列规定的有效执行,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结论客观、公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第九十四条对安全技术检验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的收费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处罚措施:1.退还多收取的费用;2.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依照该条、第五款规定,有第二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中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是指有生产机动车合法资格的企业。在我国设立机动车生产企业,要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且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必须有生产机动车的项目。机动车生产企业是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因为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不可能取得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关于生产机动车型的许可。所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上报的、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车型。这里规定的“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对已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生产过程中对有关技术标准予以改变,使产品可能达不到原来报请许可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所谓“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在生产机动车时虽然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不严格检验,实际上可能还是达不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是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重要构成条件,有以下三层意思:(1)这里规定“致使”,表示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原因,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成品质量检验。(2)机动车质量不合格是构成本款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这里规定的“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3)出厂销售也是构成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如果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产品没有出厂销售,则不能认定为构成上述违法行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是对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其他部门无权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检验机动车产品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具备此项执法的专业人员及设备条件。二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一个主要标准。这里所谓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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