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决定的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决定主要分为两类: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性行政决定和裁量性行政决定。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是以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划分的。要式行政决定和非要式行政决定是以行政决定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的。命令性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和确认性行政决定是以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标准划分的。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是以行政决定是否改变 法律分析 行政决定是由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一般来说行政决定的类型有哪些?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大多数行政决定都是依职权行政决定。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 羁束性行政决定与裁量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为标准标准划分的。 羁束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裁量行政决定(又称自由裁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附款行政决定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条件行政决定。无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决定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单纯行政决定。这里的附款就是条件,指行政主体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其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或消灭的、某种将来的事实或行为。 授益性行政决定与负担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为授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奖励;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为负担性行政决定,也称损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应该看这种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而不是问接效果。但是,当一个行政决定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又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时,既是授益行政决定又是负担行政决定。当一个行政决定有两个行政相对人时(如行政裁决),对一个行政相对人可能构成授益行政决定,对另一个行政相对人则可能构成负担行政决定。当一个行政决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时(如确定某树为名木古树),则构成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行政决定。 要式行政决定和非要式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非要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 命令性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和确认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的内容为标准划分的。 命令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对人负担特定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是最传统、最常见的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是指能够使相对人的公法关系产生形成性效果,即创设、变更或消灭具体法律关系的行政决定,如给予执照、许可等。确认性行政决定是指确认某件事实或确认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决定,如婚姻状况等的确认决定。 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按行政决定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 独立行政决定和需补充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 独立行政决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补充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决定。这个补充行为往往就是上级机关的审批或备案行为。当该补充行为是由行政法规范规定时,需补充行政决定是一个无附款行政决定;当该补充行为并非基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设定或要求时,需补充行政决定是一个附款行政决定。因此,行政决定的这一分类应当与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的分类加以区别。 外部行政决定和内部行政决定:按相对人是否行政组织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为标准划分的。 外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决定。内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所作的行政决定。但是,行政主体导致公务员身份变化的行为属于外部行政决定,如录用公务员或开除公务员等。 拓展延伸 行政决定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决定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首先,按照法律规范的授权情况,行政决定可以分为授权决定和委托决定。授权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行政事项进行授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处理的决定。委托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某些行政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处理的决定。 其次,按照行政决定的效力程度,行政决定可以分为一般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行政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如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决定等。 再次,按照行政决定的程序,行政决定可以分为行政告知、行政听证、行政许可决定等。行政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告知,告知其享有某种权利或者需要履行某种义务。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听证,听取其意见和申辩。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行政许可的批准、核准、备案等。 最后,按照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决定可以分为行政法律决定和行政事实决定。行政法律决定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事实决定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事实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总之,行政决定的分类标准有很多,包括按照法律规范的授权情况、行政决定的效力程度、行政决定的程序、行政决定的依据等。了解这些分类标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和程序。 结语 行政决定包括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羁束性行政决定与裁量性行政决定。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羁束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而裁量性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此外,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也是行政决定的分类方式。附款行政决定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条件行政决定;无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决定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单纯行政决定。要式行政决定和非要式行政决定也是行政决定的分类方式。要式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非要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决定。命令性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和确认性行政决定也是行政决定的分类方式。命令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以命令形式要求相对人负担特定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是最传统、最常见的行政决定;形成性行政决定是指能够使相对人的公法关系产生形成性效果,即创设、变更或消灭具体法律关系的行政决定,如给予执照、许可等;确认性行政决定是指确认某件事实或确认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决定,如婚姻状况等的确认决定。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决定的分类方式。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决定,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独立行政决定和需补充行政决定也是行政决定的分类方式。独立行政决定是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够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补充行政决定是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决定。外部行政决定和内部行政决定也是行政决定的分类方式。外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决定;内部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所作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二十条\t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立法法(2015-03-15)\t第九十一条\t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04-20)\t第二十一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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