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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0岁的人档案改名如何改
释义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管理机关根据职能对公民变更姓名是进行控制的,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2012年12月宁波市民徐女士向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递交一份改名申请,要求改名“学雷锋”,结果遭到拒绝。徐女士便将江北分局告到法庭,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
    徐女士改名理由是,其曾多次举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却遭到打击报复,为此,她要求改名以伸张正义。公安部门认为其改名依据不充分,作出不予更改决定。随后,徐女士向宁波市江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作出的不予更改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姓名是公民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记,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符号,公民有改名的权利,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因为徐女士要求变更姓名的依据,不符合以上可以变更姓名的规定,且其提出的理由也不充分。因此,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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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