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借钱不还,这意的,会被列入黑名单,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如何撤销呢?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效期内提前撤销信息。办法是积极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也就是说,该还钱,该处理,完成后可以申请撤销不可信执行人的信息。同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撤销不可信执行人的信息。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可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不可信执行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不可信信息,删除不可信执行人的信息。综上所述,在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有效期内取消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在2年后自动取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