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场车祸,让死者家属意外又悲痛,向法院起诉赔偿,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发现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拥有一份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日前,保险公司终于将保单的现金价值5万余元,汇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这是该院首次成功强制执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 2016年5月29日,陈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很差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在苍南县龙港镇的世纪大道上行驶,而驾驶座的左侧乘坐着杨某。当天4时20分,陈某没有注意到路面情况,迎面撞上了停在路上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尾,事故造成陈某受伤、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后交警调查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由曾某驾驶停靠在路边,但曾某仅持有C1(准驾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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