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1、接受当事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有所不同。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5、和经办人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6、如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7、了解案件进展。 8、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 9、复印有关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 10、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 11、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 12、到查阅案件的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的材料。 13、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 14、开庭前准备,研究整个案件情况,起草辩护意见。 15、开庭(可能多次)参与庭审辩护。 16、向法院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观点。 17、不定期的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 18、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 19、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 20、回访被告,询问被告对判决的意见,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由律师代写上诉状,代为提交上诉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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