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不受理专利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哪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这些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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