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持医疗保险手册 2、医院医保办登记 3、审验证卡 4、交住院押金 5、住院 6、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 7、现金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 8、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9、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