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公告送达的相关知识 |
释义 | 公告送达是一种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况。方法包括张贴在法院布告栏、公共场所,登报、广播或电视播放。国内公告送达需经过60天,涉外民事诉讼需满6个月,方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需明确原因和经过,并附卷备查。 法律分析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要点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要点涉及劳动仲裁公告的送达方式、时间要求以及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公告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送达的时间要求通常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确保相关当事人可以及时收到公告。此外,送达过程中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例如在送达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保留送达的证据。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要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过程。 结语 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在法院布告栏、公共场所张贴、登报、广播、电视播映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需要经过60日,涉外民事诉讼中则需要满6个月,方可视为送达。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送达要点包括送达方式、时间要求和程序规定,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以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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