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去年11月6日上午8点20分许,已怀孕三个多月的丁晓(化名)乘坐丈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市区双屿加油站前路段时,被同方向准备右拐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倒。两车发生碰撞后,坐在二轮电动车后座的丁晓倒地受伤,导致左膝关节挫裂伤。事后,丁晓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急救。因怀孕期间遭遇车祸,在检查治疗中又经过放射线、麻醉药品、抗生素药物等,这些检查和药物在怀孕期间是绝对禁止的。为此,医生多次建议丁晓中止妊娠引产。最终,在治疗半个月后,丁晓选择了引产手术。术后,医生告诉她,胎儿是个男孩。盼子心切的丁晓听后,躺在手术台上潸然泪下。丁晓认为,交通事故不仅导致她左膝关节受伤,流产也给她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合计13.5万余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