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留是自己去拘留所还是派出所送去 |
释义 | 是公安机关执行,送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去拘留所。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时被拘留人会被办案单位负责押送至拘留所,不会由被拘留人自行前往拘留所,这样就不是执法部门在执法了,执法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由办案单位负责押送至关押地进行交接,首先拘留所也是有交接手续的。不可能有个人去对接拘留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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