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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交强险的作用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强制实施和其重要作用。交强险具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相去甚远。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
    法律分析
    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实施,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提高三责险的投保范围,最大程度地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的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拓展延伸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是两种常见的机动车保险形式。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主要保障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权益。而商业三责险则是由车主自主选择购买的保险,主要保障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自身利益和责任。
    从国家法律角度来看,交强险的强制性规定了车主必须购买保险,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车主投保后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限额。而商业三责险则是一种自愿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额和赔偿范围由车主自主选择。
    从商业盈利角度来看,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费用相对较高,而交强险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低。这是因为商业三责险提供更广泛的保障范围,包括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交强险则只提供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在选择购买商业三责险时需要权衡保险费用和保险范围,以确定是否需要购买该保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车主在选择购买哪种保险时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结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国家法律的强制实施,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从而提高三责险的投保范围,最大程度地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的保障。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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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