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少余土地确权面积,这个问题法律上怎么处理? |
释义 | 农村土地确权按原承包地的基础标准进行。农村土地确权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严禁违法调整承包土地,要求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以保持稳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分摊土地面积和共用土地面积有什么区别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标注于土地证上。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居住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面积不一样怎么办? 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一样原因为:房屋的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建筑分摊面积和实用面积,而土地使用面积只包含了平面面积。如果是楼层越高,土地面积就会大大小于房屋的建筑面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面积不同怎么办? 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不一样原因为:房屋的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建筑分摊面积和实用面积,而土地使用面积只包含了平面面积。如果是楼层越高,土地面积就会大大小于房屋的建筑面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你好!我的土地实际面积足够,但土地确权证面积确实很小,不知如何改变。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确权指的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的其他权利进行确认,而在土地确权之后的土地所有人想要变更的,是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一般都是到国土资源部门或者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根据规定,只有乡级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会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当事人申请变更之后,当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单元房实际面积大于产权面积,且同户型登记面积大于我户型的面积,拆迁按实际面积还是产权面积 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方式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确定,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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