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买到馊肉怎么赔偿 |
释义 | 在超市购买变质食品时,可以要求赔偿。但需注意,十倍赔偿可能不适用。应先与超市商谈无偿退货,并出示购物小票作为最有利的证据。若商谈不拢,可去消协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在超市购买变质食品的赔偿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超市购买到未到保质期的变质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十倍赔偿可能并不适用。 改写后的文本:在超市购买变质食品时,如果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十倍赔偿可能不适用。十倍赔偿是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已发生为前提的,因此在没有受到损害之前,可以协商更换商品和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如何打维权官司 1、把握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确定被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 3、如何收存和提供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广告说明、票据、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修卡、保修期限证明、商家承诺、警示标示,另外,当事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三、在超市里面买到臭肉怎么办 先找超市商谈,无偿退货。 最重要一点是一定要出示购物小票,这才是最有利的证据,无偿退货的同时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果商谈不拢的话可以去消协投诉,坚定维护自己权益。 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含有病原体的食品,包括臭肉等。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并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检验。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臭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臭肉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以上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注意食品的保质期和检验合格证明,保障自身健康。 结语 在超市购买变质食品时,可以要求赔偿。但需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十倍赔偿可能不适用。因此,在维权时,应把握诉讼时效,确定被告,收存和提供证据,并出示购物小票。如果商谈不拢,可以前往消协投诉,或直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对于食品变质问题,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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