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上市公司能收购。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