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伙人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和设立方式,以及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法人,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设立,发起人应承担费用承担责任、返还股款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合伙人?答案是肯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以及募集设立这两种方式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 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 2. 发起人应当向公司出资,按照出资额认缴公司的出资额。 3.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后三个月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制定公司章程。 4. 发起人应当向创立大会提交公司章程草案,并提交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文件。 5. 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设立后的管理责任,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6. 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发起人应当向公司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 8. 发起人应当向公司设立地的银行申请开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承担一系列责任,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出资设立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向创立大会提交公司章程草案等。同时,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本文介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和设立方式,以及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法人,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发起人应承担费用承担责任、返还股款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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