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参与破产分配。 2、在破产清算的过程当中,还可以要求对培训机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破产分配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破产的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3、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