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办学处罚法律依据 |
释义 | 非法办学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农村违法建筑处罚措施有什么 对于在农村违法建造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主要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2)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二种情况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是指民办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第三种情况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当民办学校出现客观上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债务,致使学校无法维持正常运转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终止。 三、今年招生政策 公办学校按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与2020年已实施的“公民同招”招生政策保持一致。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摇号录取。一个学生同一时间只能选择公办或者民办,不能兼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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